達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訊交易食品定型化契約

第一條    目的

為充分揭露本公司基本資訊及產品資訊等相關訊息,保障消費者與本公司進行通訊交易之權益,特制定本契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與本公司以通訊交易方式所為之行為,適用本契約之規定。

第三條    解釋原則

本契約係以平等互惠為原則,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

一、通訊交易:指本公司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本公司所訂立之契約。

二、食品: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三、定型化契約:指以本公司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指本公司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第五條    消費須知

一、本公司資訊

(一)  名稱:達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代表人:張仙平

(三)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4段281號9樓。

(四)  電話:(02)2885-7072。

(五)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12865774-00000-8。

二、產品資訊

(一)本公司產品品名、成分、規格、原產地、保存期日、價格等相關訊息詳述於本公司官網之產品頁面。

(二)本公司產品之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暨本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同前項之公司資訊。

(三)本公司產品皆已投保富邦產物產品責任險。

三、付款方式

(一)信用卡付款

透過「Ecpay-綠界科技」,網頁將會轉往綠界付款頁面,信用卡資料不會儲存於網站且全程使用安全加密,讓消費者安心使用信用卡付費。

(二) ATM/網路ATM轉帳

使用ATM櫃員機,請於繳費期限內,至ATM/網路ATM選擇轉帳/轉出或繳費之功能按鈕,輸入帳號與金額後方可完成交易,務必保管轉帳明細單。轉帳後不需另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透過綠界確認消費者的款項。

(三)  貨到付款

當黑貓宅急便宅配到府時,請直接以現金付款給送貨人員,無須額外支付手續費。

(四)  超商付款

訂單成立,網頁顯示「便利商店繳費電子帳單」或「超商繳款代碼」,列印此頁(建議使用雷射印表機)或記下代碼至超商多媒體事務機操作列印,並請於繳費期限內攜至四大超商(7-ELEVEN、全家、萊爾富、OK)繳款,無須額外支付手續費。

四、產品交付地、交付期日及交付方式

(一)  產品出貨時間為訂單成立(選擇信用卡、ATM、超商繳款者則需待確認付款)後的下一個工作日,1-2工作日(假日不計入)內便能收到商品。

(二)  產品係由「黑貓宅急便」以低溫冷凍宅配到府,並由消費者提供寄送地址,然實際配送過程與時間由黑貓宅急便人員安排,請於訂單訂購時選擇配送時段:上午(13:00 以前)、下午(14:00-18:00)。

(三)  若商品延遲送達請盡速聯繫客服專線:(02)2885-7072,本公司將協助追蹤商品實際運送狀況。

(四)  每筆低溫冷凍宅配費用160元。

五、折扣方式

本公司將不定期推出購物優惠活動,最新折扣活動方式將登載於本公司官網,或可於上班時間電洽本公司專線(02)2885-7072了解最新詳情。

第六條    消費者保障

一、訂單成立前,本公司設有供消費者再次確認產品品項、數量、金額等資訊之確認機制。訂單成立後,本公司將儘速依訂單內容執行配送服務。

二、本公司所有產品皆設有單筆訂購數量上限機制,以免於消費者有未審慎思量,而為倉促、輕率之決定。如消費者單筆訂購數量超過上限限制,本公司僅負有依上限數量出貨之義務。

三、消費者應於收貨時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產品,如發現有產品品項、數量不相符,或有毀損、瑕疵等異常情形且為非歸責於己之事由,得按本契約第五條所載之聯絡資訊與本公司連繫,本公司將儘速了解狀況並協助處理退換貨事宜。

四、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者,不在此限。

五、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者,本公司將於收回商品之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六、消費者與本公司如因本契約而生爭議時,得依本契約第五條所載之聯絡資訊向本公司申訴,本公司將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若未獲妥適處理,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契約修訂

一、本公司為使本定型化契約內容符合時宜,完善消費資訊,保有隨時修訂契約內容之權利,惟於修訂前訂單已成立者,仍適用訂單成立時點之契約。故請消費者於每次訂購前均詳為閱讀本契約內容。

二、本契約內容倘經修訂,將更新於本公司官網隨時供消費者查閱。

第八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